


划款指令与约定不符、材料不齐全、疑似不合规的划款申请,资金监管行应审慎划款,必要时可依据监管协议拒绝放款。 三、核实新的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拟用于偿还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的募集资金,确有划转至其他账户需要的,资金监管行在收到发行人划款指令时,应通过获取新的监管协议或发行人披露的变更公告等文件,核实拟接收募集资金的账户已设置为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对已划转至新资金监管行的募集资金,由新的资金监管行
资金监管行的募集资金,由新的资金监管行承担监管职责。 四、切实开展用途核查。资金监管行应按照穿透原则管理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的每一流经账户进行跟踪穿透核查,直至募集资金用于约定用途,获取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披露用途使用的必要凭证,并妥善保存核查、验证材料等工作底稿。 五、配合辅导及监测排查等工作。资金监管行应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相关辅导及监测排查等工作,同时,也应配合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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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1:32:35